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