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公车、警车在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确保我院车辆安全,保障审判业务及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树立法院在效能建设中的车辆管理工作良好形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车辆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一、车辆驾驶。各有车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在没有上报区公车改革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未被确定为专职驾驶员的干警,不论因公因私,严禁驾驶公务车辆及警车。
二、车辆安全使用。各单位在车辆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六裕法[2011]50号文件《裕安区法院驾驶员、车辆管理规定》的管理制度。督促驾驶员认真学习新的交通法规,在驾驶中,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严禁闯红灯、闯黄灯。自觉服从交通指挥,不准乱停乱放。
三、车辆管理防控风险。按照六中法明电(2012)97号明传要求,全院十七台警车、安装GPS管理系统,随时接受督察。为了确保该项工作措施到位,不出问题,现将有关纪律作重点规定:①严禁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喜庆、走亲访友、接送子女上学;②严禁使用公车扫墓、钓鱼;③严禁使用公车、私自到旅游景点;④严禁将公务车停放在酒吧、浴足房、歌厅、酒店门前;⑤严禁乱用警灯、警报器;⑥严禁将公务车交给他人驾驶,绝对禁止擅自使用公务车学习驾驶技术。
四、车辆保养、维修及派车制度。车辆进厂保养及维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凭车辆批准修理通知单,到区财政采购中心及本院指定厂家定点修理。严禁擅自维修后,不管不问,拖欠几年维修费不结现象,有损于法院形象的行为再发生。今后,凡不申报审批的车辆维修费,由送修当事人自己结付,院里一律不予报销,做到令行禁止。
派车制度。院机关用车实行办公室派车制度。有车单位在工作日,本市区内(指裕安、金安范围)用车,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派车。出本市区到外省、外地、外市、县的长途用车,继续实行申报审批、派车单制度,防止车辆在外,出现情况不好联系及处理,凡私自用车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相关纪律处置。
全院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我院规定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值班、入库、定点停放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规定。院督查组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或严肃处理。
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