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法院审判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更进一步地提高审判质效。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和机构职能调整,现对《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作相应修改,请本院各审判业务庭遵照执行。
一、第五条第(三)项中“但过失犯罪且被告不在押的案件除外”,修改为“但危险驾驶、过失犯罪及轻伤害案件经调解、和解结案且被告不在押的案件除外”。
二、第六条增加“(四)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五)信访、领导交办的案件;(六)设计企业破产诉讼的案件;(七)相互关联案件同期在不同业务庭审理的案件,由庭长审核,提请分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原第(四)项改为第(八)项。
三、第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八条中“研究室”改为“审管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