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2015)六裕民催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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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