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安晚报201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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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公开宣判霍邱籍被告人吴正宏等人涉黑案(本报4月11日曾报道)。该案头目吴正宏数罪并罚被判2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48万元,宣判过程持续了两个小时。
庭审过程持续九天
今年4月10日,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涉黑案在六安市裕安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整个庭审持续9天,共计有185本卷宗、80多万字的审查报告、39页共2.5万多字的起诉书,清晰记录着霍邱县吴正宏涉黑犯罪团伙24名被告人所涉嫌的20宗罪名及桩桩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9岁的吴正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保外就医后,为承包霍邱县城西湖水产养殖及垄断生猪运输市场,先后纠集被告人曹某等人,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后通过承包城东湖、龙潭水库、开发房地产、开设赌场,又网罗吴振彪等多名被告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此前,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串通投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18个罪名追究吴正宏的刑事责任,此案其余23名被告则分别犯有一罪或者数罪。
头目罪名达十多个
昨日上午,裕安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正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748万元。
其次,吴某某、于某某等15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二十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告人薛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朱某某、顾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宋某犯聚众哄抢罪,分别被决定执行十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据悉,宣判过程持续了两个小时,被告人吴正宏在听到判决的时候显得十分平静。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作者:裕法 窦祖军 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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