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诉讼案件指本院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此评查标准中的规定有的适用于刑事诉讼,有的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有的三者都适用,评查时根据情况对照适用。
诉讼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个案百分制,个案最高扣分不得超过100分。
一、扣除全案100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案100分:
(一)未经批准跨辖区办案的;
(二)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错误的;
(四)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五)应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或不应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
(六)遗漏或错列诉讼主体的;
(七)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调解的;
(八)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
(九)改变合议庭意见或审判委员会意见的;
(十)检查案件质量时要求提供案件卷宗无正当理由提供不出被检查案件卷宗的;
(十一)庭审中一方提供的证据没经对方质证的。
二、实体方面
实体方面占个案35分,此项扣分最高不得超过35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此项35分;导致错案的,按岗责规定扣分: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能够取证而不调查取证,致使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的;
2、不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措施,而采取造成一定后果的;或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措施,而不采取造成一定后果的;
3、擅自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在判决主文中未处理的。
(二)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扣分:
1、定错案由的,扣10分;
2、漏列案由的,扣15分;
3、案由不具体的,扣5分;
4、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10分;
5、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当事人应提供担保但没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扣15分。
三、程序方面
程序方面占个案35分,此项扣分最高不得超过35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此项35分;导致错案的,按岗责规定扣分:
1、当事人诉讼无起诉状的(口头起诉应有接待笔录);
2、开庭应经合法传唤没合法传唤的;
3、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庭审笔录的;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合议庭评议笔录的;
5、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判委员会评议笔录的;
6、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而没有直接送达的;
7、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未申请就采取措施的;
8、对案件强行调解或强行要求当事人撤诉的。
(二)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扣分:
1、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项扣10分;
2、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10分;
3、开庭应通知诉讼代理人不通知的,扣5分;
4、合议庭组成人员没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的,扣10分;
5、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除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外,开庭时没有先行调解的,扣10分;
6、委托没有鉴定、审计或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或评估的,扣10分;
7、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应签名的相关人员没有签名的,缺少一人扣5分,但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宣判笔录上签名并注明的除外;
8、定期宣判应有宣判笔录而没有宣判笔录的,扣10分;
9、送达法律文书没有送达回证的,扣10分;
10、送达回证上送达人没签名的,扣5分;
11、民事案件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没有送达的,缺一项扣5分;
12、离婚案件送达调解书、判决书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待法律文书生效后才能结婚而没告知的(司法文书不能直接送达的除外),扣6分;
13、填写填充式法律文书,没按要求填写的,缺少一项扣3分;
14、合议庭开庭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合议的,超一日扣1分;
15、合议庭对案件评议做出决定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制作法律文书没制作的,超一日扣1分(以文书签发日期为准);
16、民事裁判文书所署日期不是合议庭决定(独任审判的除外)的日期或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日期的,扣5分;刑事裁判文书当庭宣判所署日期不是合议庭决定的日期(当庭宣判日期),定期宣判不是签发日期的,扣5分;
17、合议庭成员对制作的裁判文书、调解书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没在拟稿中分别签名的,缺一人扣5分;一人代签的,扣15分;
18、开庭前应公告而没有公告的,扣10分;
19、案件结案卡填写缺项,少一项扣2分;
20、案件结案后,次月应填写结案卡报结未报结的,扣10分;
21、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裁定并告之双方当事人的,扣15分;
22、最高法院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新规定,应适用而没有适用的,扣15分。
四、法律文书制作
法律文书制作占个案20分,此项扣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此项20分:
1、适用法律错误的(包括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文书中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而不补正的。
(二)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扣分:
1、文书中出现校对章的,1处扣5分;2处以上的,扣20分;
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中发现1个错、别、漏字的,每1个字扣10分;3个以上的,视为错案扣分;
3、文书中出现重大疏漏裁定补正的,扣5分;
4、文书中论理部分论理不完全、准确的,扣10分;
5、文书中所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6分;
6、文书格式不规范的,扣10分。
五、卷宗装订
卷宗装订占个案10分,此项扣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装订顺序执行本院文件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此项10分:
1、卷宗没有装订的;
2、应分正副卷装订未分的。
(二)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扣分:
1、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的,扣5分;
2、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每错1处扣2分;
3、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混装一种材料扣3分;
4、卷宗中应有的材料而没有的,缺少一种材料扣3分;
5、装订与本案无关材料的,扣5分;
6、无目录、无页码或目录、页码不齐全的,扣5分;
7、卷宗装订线应有封条没贴封条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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