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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利息 手机短信定证据
编辑日期:2015-3-17  作者:区法院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近日,英国bet365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董某向原告何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但未写明利率,因此在法庭上表示不给利息。幸好债权人何某手中保留了两人的手机短信记录,法院最终以此作为定案证据,判决被告董某立即偿清欠款并支付利息。

2012810日,董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朋友何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何XX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注(还款日期2013310日)利息按月支付。借款人董XX两年中,何某多次催要,董某一直不还钱。何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董某辩称自己出具的借条上并未写明利息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坐在原告席上的何某焦急万分,在律师的提醒下,才想起自己的手机上还保留着董某发给自己的短信,当即调出短信呈交给法庭。

法官拿到手机,看到短信的内容是:《承诺书》何XX先生,本人董XX2012810日向您借款伍万元人民币,本人承诺如下:自愿每月支付伍仟元利息,到期足额伍万元还本金。截止目前仍未支付2个月累计利息壹万元,我承诺本月30日前支付壹万元利息和本金伍万元足额还清。承诺人:董XX

法院认为:被告董某向原告何某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按期还清欠款,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借条上利率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董某于借款两个月后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原告承诺每月支付5000元的利息,属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借款合同补充约定利率,应视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据此,判决如下:被告董某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8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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