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失信违约是严重损害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因而法律对于失信违约者规定了严格惩处条款。近日,六安一卖房人即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2014年12月13日,王某与赵某经过房地产代理经纪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以总价人民币44.5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于合同签订时付赵某定金2万元,待办理授权公证手续后,支付余下房款,并于同日交付房屋。双方同时约定,“若本合同只存在定金方式,违约方按《定金罚则》双倍赔偿,并承担总房价2%的佣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即向赵某支付定金2万元,同时支付给该房地产代理经纪公司佣金8900元。但是,合同签订后第三天,赵某却向王某表示该房屋其不再出售。经多次协商无果,王某诉至裕安区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是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从弥补损失、最大程度保护守约方利益角度出发,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故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某双倍返还原告王某购房定金合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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