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劳动工资产生争议,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自己获刑案件。
2013年8月26日晚,被告人仁某某在本市周谷堆附近“一土菜馆”门前与被害人高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仁某某拿啤酒瓶砸击高某某头部,又用已破碎的酒瓶捅其胸部及背部,致其受伤,后逃离。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逃离一年多后被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案说法:被告人仁某某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冲突,并将其致伤,被害人高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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