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霍邱的张大爷,前不久来到市区某建筑工地打零工,钱没赚多少,却不想遭遇了意外。
在一次作业的过程中,张大爷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张大爷与工地负责人李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李某向张大爷一次性赔偿八万元并且双方再无任何争端。协议签订之后,张大爷却一直未完全康复,不得不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治疗,入院治疗期间八万元赔偿款很快就不够花了。于是,张大爷无奈起诉到裕安区法院,要求撤销协议,重新主张赔偿数额。
裕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大爷与李某虽于2015年3月14日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书,但法院有权对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审查。由于该协议书所确定的赔偿款8万元相较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明显过低,有失公平,原告要求予以撤销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该协议书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和解协议,判令李某除已经支付的80000元外,还应向张大爷支付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赔偿金共计2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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