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喜爱枪支帮朋友保管枪支,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将朋友许某送来的两支长枪简单组装,后放置在自己经营的土菜馆内保存。2013年秋天,张某又将朋友王某送来的一支气枪放置于土菜馆内保存。后经群众举报,三支枪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两支长枪分别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的“猎犬”牌12号单管猎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和气枪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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