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裕法2015[70]号
关于转发省高院《关于报送案件应一并报送电子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省高院《关于报送案件应一并报送电子材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做好本部门报送案件信息化工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明 传
签发人: 汪 沪 平
等级 皖法明传(2015)234号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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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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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案件应一并报送电子材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具体事项的规定》(皖高法〔2013〕472号)第四条“全省法院网上办案软件项目和档案数字化项目实施完成后,各级人民法院报送案件材料时,须按规定通过专网同时报送所有纸质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的规定,鉴于全省法院数字化办案软件和档案数字化系统已基本完成,为强力推行办案信息化应用,现将报送案件信息化的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报送案件卷宗材料,不论通过机要途径或派人专送,一律须经所在法院立案庭审查通过后,再行报送上一级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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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送案件卷宗材料,纸质材料内容应与法院专网录入的案件电子信息相一致,专网电子信息录入且应规范、完整。
三、报送案件须录入法院专网的电子信息包括:
1、原审裁判文书;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保全申请等;
3、预交案件受理费凭证或司法救助申请;
4、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5、原审裁判文书确已依法送达的相关材料;
6、其他可以公开的纸质材料电子扫描件。
上述案件电子信息内容,根据个案情况确定,且应是可编辑WORD文档版式的电子文本。
四、自2015年8月1日起,凡报送案件电子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上级法院将及时通知补报;通知后7日内未报齐的,案件卷宗材料退回并予以通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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