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庭、局、处、室、队:
为适应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的需要,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已将《审判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送:市中院
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发:本院领导、各单位
(共印35份)
审判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对不能当场受理的起诉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法作出处理;”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基层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涉及辖区地方政府或者其下属主要办事机构为当事人,以及其他人不适宜人民法庭审理等情形,需要移交民庭办理的,由院领导审批移交三民庭轮流办理。”
三、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2:3:1的比例依序摇号分配到城南法庭、三个民庭、行政庭办理。”
四、第五条第六款修改为“同一被告的民事系列案件,应分配到一个庭办理,必要时由分管院长决定调剂。”
五、第八条增加第三款“执行案件由立案庭按2:1比例分配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办理。”
六、第八条增加第四款“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三个民庭或基层法庭办理;先予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由民庭移交执行局办理,基层法庭审理的涉及先予执行案件,由基层法庭办理。”
七、第十条修改维持原规定即“当事人申诉、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查后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审判监督庭审理。”
八、第二十条修改“各类案件的结案信息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执行员准确如实填报,经庭(局)长审核后,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点击结案,结案时间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输入。 ”
九、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金额为2000元以下的诉讼退费由主审法官签字、庭长审核、立案庭庭长审批;金额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诉讼费退费由主审法官签字、庭长审批、分管院长审批。”
十、第二十四条增加第二款:“10万元以下标的款的支取,由主审法官签字、庭长审核、立案庭庭长审批;单笔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标的款的支取,由主审法官签字、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十一、第三十八条删除“每月20日前各业务庭(局)内勤按当月报结案件情况表把经所在庭、局、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的纸质卷宗报送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
十二、第四十条“每月20日”修改为“每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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