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窦光月、许培琴:
申请执行人汪书祥、刘东琴与被执行人窦光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已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窦光月及其妻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北路状元楼17层16C室房屋。限你们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