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鲍向东、卫景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施之文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六裕执字第0066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执行局联系办理有关本案的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