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明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刑事 间接故意杀人 民间纠纷引发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 未成年人 附带民事撤诉
裁判要点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系未年人,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化解社会矛盾,促成被害方经济损失达到较好地解决,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刑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徐世明驾驶车牌号为皖N×××××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带着刘良红等人行至六安市武庙街,看见吴辉和陈昌发在路边讲话,遂停车等待吴辉。后被害人陈昌发与徐世明发生言语冲突,陈从副驾驶室外侧经车头绕至驾驶室外侧位置,叫徐世明下车,徐见状驾车向前缓慢行驶,陈遂上前扶着车头欲阻止行车,徐突然加速将陈撞倒并碾压,随即驾车逃离现场。陈昌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陈昌发符合遭钝性外力(如车辆碾压)作用致多脏器损伤迅速死亡。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世明父母与被害人亲属冯真兰、陈桥炜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裁判结果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3)六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世明故意驾车撞击并碾压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徐世明辩护人提出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世明实施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应当清楚认识到车辆加速时,在车头前近距离的陈昌发无法躲闪,徐对陈昌发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徐在撞击陈后,又从其身上碾压过去,而不是停车,还驾车逃离现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陈昌发死亡的结果并不违背其意志,故徐世明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徐世明具有法定、酌定减轻或从轻量刑情节,本院认为,被害人陈昌发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徐世明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从轻处罚;又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点评法官:王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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