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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责任提示告知书
编辑日期:2015-9-18  作者:区法院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现将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被执行人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2、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可对该履行提出异议。

  3、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申请复议的权利。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的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3、接受人民法院询问的义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5、承担有关执行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责任提示:

  1、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以及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2)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3)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4)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5)防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6)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防碍或抗拒执行的;

  (7)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8)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0)案件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碍行为的;

  (11)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4条,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依法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凡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如下惩戒:

  1、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

  3、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个人信用卡;

  5、依法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护照或其他出境证件;

  6、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予核准担任公司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

  7、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与土地相关的征收、竞买、受让等行为;

  8、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9、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新建设项目的规划事项,限制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审批手续;

  10、将失信被执行人记入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库,并禁止其参与政府、国有、集体性质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施工合同签订前,取消失信被执行人的中标资格,禁止其承揽与工程相关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作等;

  1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入合肥建筑市场,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13、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执行曝光;

  14、不得授予失信被执行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5、不得提名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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