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安晚报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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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饲养宠物狗的家庭越来越多,在 小区里、大街上常常可见宠物狗的身影,但如果宠物狗体型过大、过于凶猛或者看管不牢,也会给他人带来各种各样的烦扰。这不,六安一男子在骑电动车时与一条宠物狗相撞导致受伤,为索赔一纸诉状将狗的主人告上法庭。据了解,在二审期间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须承担原告的部分损失。
电动车与狗相撞
事情发生在2014年10月9日下午2点半左右,30多岁的李某当时骑着电动车行驶到六安市区龙河路安惠小区门口时,与张某饲养的宠物狗相撞,导致李某摔倒受伤并惊动警察。经检查,李某左胫骨上段、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受伤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9637.74元,扣除新农合报销费用后实付医疗费13529.74元。
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虽然认定李某是与宠物狗相撞,造成受伤、车辆受损,但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
另外,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道标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约15000元,休息期160日,营养期610日,护理期90日。
骑车人提起诉讼
对于李某来说,这笔医药费并不是一笔小数字,为了索赔,他干脆将狗的主人张某告上法庭。不过,尽管被告张某承认是宠物狗与李某相撞引发了交通事故,但双方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争议较大。
原告李某在诉状中说,他驾驶电动车时“被被告饲养的狗撞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然而,被告张某却辩解说,原告自己也有过错,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骑超标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认为在整个过程中,对狗尽了管理义务,而且遵守交规,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金额不合理,无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请求。”法官说。
双方已达成协议
该案今年4月份在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所饲养的宠物狗管理不善,放任其在道路上行走,与原告所骑电动车相撞,应对其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驾驶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随时注意观察路况,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合理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由于原告在机动车道骑行疏忽大意,当遇到狗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当,没有有效避让,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和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3550.87元。案件诉讼费29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
“此案日前经过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张某于今年12月前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二审法官27日告诉记者。
(作者:黄惠玲 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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