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法制报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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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鉴定机构的一句“原告医疗费均合理,没有不合理医疗费”结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1月5日,记者获悉,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依据新民诉法,积极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
去年5月,原告张某被车撞伤住院治疗12天,花医疗费3500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张某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医疗费过高、不合理,申请对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经法院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后,委托选定的鉴定机构对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中认定:原告医疗费均合理,没有不合理医疗费。保险公司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经法院通知,鉴定走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法官对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鉴定资格及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后,原、被告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就鉴定程序、鉴定依据及争议的问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用通俗的语言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问题作了详尽的回答,直至保险公司弄清原告医疗费均为合理的原因。
据介绍,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该规定出台后大大增加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比例,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为落实这一制度,特别规定院内技术科协助审判庭,确保鉴定人出庭。三年间,共通知鉴定人出庭13次,且每次鉴定人出庭都能给当事人明确答复,化解了当事人疑虑,也增强了鉴定人的责任感。
(作者:黄惠玲 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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