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执行局
回复:
王先生您好,现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一、该案原审裁判文书(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2011年12月31日付5000元;2.2012年12月31日付10000元;3.2013年起每年12月31日付10000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到期未履行可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2年。目前为止,原告王庆胜只申请执行了第一期到期的5000元和第三期到期的10000元,此后没有申请执行,为保留权力,建议原告尽快对后面已到期的部分申请执行。
二、关于已经立案执行部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处置后一次性付清。目前被执行人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经银行起诉进入执行后一直无法拍卖、变卖。经查其夫妻(龚世保及其妻子徐忠霞)亦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将继续定期查询,一旦发现存款立即执行。
时间:2016-12-21 10:13:27